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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 商标异议
按照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须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
 
    被异议人可自收到商标局送交的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做出异议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异议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 《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 申请人如是公司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4. 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二)异议填表须知: 
     1. 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 异议理由可另附于异议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3. 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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